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实践当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一、网络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二、交通事故案件管辖
因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提示:当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数个被告的情况下,其中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的均有管辖权。
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提示:当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与原告住所地一致时,原告住所地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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