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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批捕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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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2种观点: 最好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投诉,基层的、或市的,最好是直接向省投诉。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下属的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一、反贪局的地位是什么?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二、反贪局的职责是什么?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最高人民反贪污贿赂总局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根据司法机关的职能,反贪局是对于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具有审查处理的职责的,一般需要在查明贪污犯罪事实之后,向人民进行起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如果涉及到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和判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3种观点: 一、线索受理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二、案件初查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3、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4、审查核实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5、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做初查结论报告,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提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局务会讨论后,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装订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6、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三、立案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3、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四、侦查终结1、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2、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3、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24、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决定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3种观点: 一、线索受理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二、案件初查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3、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4、审查核实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5、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做初查结论报告,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提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局务会讨论后,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装订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6、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三、立案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3、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四、侦查终结1、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2、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3、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24、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决定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人员自身贪污照样受党纪政纪处理。反贪局违法办案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或者是最高人民进行检举,还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进行起诉,由人民进行裁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进行举报时,举报人必须提交或者是反贪局违法作为或者是不作为的证据材料,否则人民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3种观点: 一、反贪局可以抓人么?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二、反贪局的办案程序是什么?1、线索受理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2、初查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扣押被查财产。3、立案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对立案的,应按《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35条的规定,向报告或报请。使用及变更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呈报和审批手续,相关文书由内勤统一编号,并严格按规定执行。对需要逮捕的,应将《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证据材料交报领导审批后,送交审查逮捕部门。对采取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在按照《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第93条的规定,向报告或报请,不得迟报、不报。4、终结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由此可见,反贪局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行为进行查处,其办案程序包括受理、初查、立案、终结几个环节。反贪局办案程序抓人是不可以的,门才具备抓人的权力。反贪局依法行使侦查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3种观点: 一、线索受理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二、案件初查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3、不予初查的结论报告未被领导批准的,主办检察官应继续调查核实,或按规定进行初查,也可更换承办人重新审查。4、审查核实线索应秘密进行,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强强制措施和查扣冻结被举报人财产;不经批准不得接触被举报人。5、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制做初查结论报告,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入立案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提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连同证据材料交综合科审查,呈报领导审批,经局务会讨论后,填写《不予立案通知书》,装订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6、不予立案的案件,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在十五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申部门。对于未构成犯罪而决定不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三、立案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3、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侦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侦查期间的其它法律程序参照《人民刑事诉讼规则》。四、侦查终结1、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2、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诉和撤销案件决定作出后,主办检察官按照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移送审查部门或交风勤归档。3、案件侦查终结后,局内要按照《案件综合考评制度要求,进行一案总结,并作综合评价,填写《案件质量考评表》。主办检察官及时装订检察副卷,交内勤统一归档。24、内勤负责法律文书及案件卷宗质量的审查,主办检察官在各诉讼环节形成的法律文书(包括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撤销决定书),一般案件要在三日内、大要案在两日内报内勤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反贪局和的关系,要了解反贪是人民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一)立案1、受案。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于依法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经审查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侵权案件,移送反渎职侵权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受理。2、初查。反渎职侵权局对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经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查。3、立案。(二)侦查在侦查期间,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人员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辨认,鉴定,作出通缉决定等侦查措施,运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三)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反渎职侵权局结合办案,发现渎职侵权犯罪得逞的、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渎职侵权犯罪。一、反贪局立案要多长时间反贪局办案期限大体为6个月。反贪局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反贪污贿赂总局,简称反贪总局,是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内部的重要职能机关,是贪污贿赂的检察工作部门。二、渎职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反贪局和的关系,要了解反贪是人民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反贪局办案流程: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3、侦查。4、侦查中的强制措施。5、侦查终结。一、刑事一般程序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第二阶段:初查。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第四阶段:侦查工作结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五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第六阶段: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二、立案流程如下:1、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搜查;4、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5、评议、判决、宣告判决。总而言之,对于机关立案后多久结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对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有关规定。从开始立案到侦办,到最后结案,有许多内容要进行处理。针对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结案的这个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1种观点: 最好是向上级检察机关投诉,基层的、或市的,最好是直接向省投诉。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最高人民下属的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一、反贪局的地位是什么?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则是对党员和国家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处理,属于内部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二、反贪局的职责是什么?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最高人民反贪污贿赂总局下设办公室、侦查一处、侦查二处、业务指导处、指挥中心。根据司法机关的职能,反贪局是对于贪污贿赂的犯罪行为具有审查处理的职责的,一般需要在查明贪污犯罪事实之后,向人民进行起诉,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如果涉及到严重的犯罪事实的还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和判罚。

第2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人民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中有关立案侦查工作的保密规定。规定了侦查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使用技侦手段和特情、据点时应严格控制知情面,不得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法律分析根据《人民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反贪局工作人员外出办案,并没有禁止与外界联系的规定,但他们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的案件内容时,需要注意不要泄露相关信息。此外,他们也不得在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场合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立案侦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第十三条《立案请示报告》、《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等有关侦查材料,应指定专人保管。第十四条制定案件侦查工作计划,要有具体保密措施,侦查大案要案要有具体保密方案。第十五条使用技侦手段或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以及特情、耳目、据点的建立和使用,应严格控制知情面;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准公开使用,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严禁泄露其他当事人的证言、供词等。第十六条采取强制措施,搜查、扣押邮件、电报和停止支付储蓄存款等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在实施前应严格保密。第十七条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案卷,应通过机要寄出;如情况十分紧急,必须两人专管,严禁丢失。第十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正在侦查的案件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第十九条出境调查案件携带材料,必须按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及港、澳有关组织进行案件协查,严禁泄露我方对案件侦查的总体方案和手段。第二十一条在国际司法协助中,需要提供秘密事项的,应呈报最高人民批准。拓展延伸立案侦查工作是侦查犯罪的重要环节,而在这个过程中,确保侦查过程的安全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公民人身权利,以及防止泄露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为了确保侦查过程的安全,侦查机关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所有程序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从而避免任何违法行为的发生。其次,侦查机关应当依法使用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侦查机关还应当加强对侦查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情况。另外,侦查机关还应当加强对侦查过程的监督,及时接受人民的监督,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侦查机关还应当加强对侦查过程的保密工作,确保侦查过程中的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被泄露。综上所述,确保侦查过程的安全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侦查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接受监督,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以确保侦查过程的安全。结语以上是根据《人民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制定的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安全和保密。根据规定,反贪局工作人员在外出办案时需要注意不泄露正在侦查的案件内容,也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细节。此外,他们也不得在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场合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对于立案侦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应指定专人保管侦查材料,制定具体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知情面,不得公开使用证据材料,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最后,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也不得公开使用,不得向侦查对象暴露侦查意图和侦查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1982): 第七条 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3种观点: 一份旨在防止冤假错案的完善办案责任制文件和发布。委发布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和人民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检察官而言,主要有规范办案程序和重申疑罪从无原则。此外,最高人民也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法律分析关于完善办案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和,针对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委发布了一份指导意见,旨在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该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以及人民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检察官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一)规范办案程序。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的依据。(二)重申疑罪从无原则。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原则,在立案、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坚持证据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彻底的在执法办案中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三是不因压力枉法。检察官不能因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二、最高人民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和举措《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迅速做出反应,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配备主任检察官;2、建立办案组织:探索设立相应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3、确定主任检察官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作出,属于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对其决定负责,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和行政管理;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体系,严格落实检察长、检委会审批决定制度,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五是落实主任检察官待遇,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将办案责任制引入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一则能够让参与办案的检察官能够更加严肃、更加细致的面对案件,减少办案过程中因为疏忽造成了错误;二则为所有办案人员敲响了警钟,打消一些人员借助办案之便以权谋私的想法,消除办案人员因为立功心切采用屈打成招的毛病;三则也是最重要的,检察官责任办案制的实施可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程序更加规范,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出错就要追责,就应当有更加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纳入检察办案工作可谓是规范执法办案,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公正执法的正确举措。三、反贪办案责任制的改进建议(一)建立以办案责任制为顶层,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办案组织模式(主要模式有主任检察官与主办检察官),分别搭建起相应的机构框架,明确了制度定位,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监督制约与职务保障机制。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把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主体,直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具有办案权和一定的案件决定权,承担办理案件和审批案件的法律责任。湖南省部分检察机关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办检察官的定位是检察机关内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其性质是一种执法岗位和能力席位。在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方面,建立“主办检察官十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主办检察官办案组。(二)建立以内控体系为主线的监督机制检察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行使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不同的职权。依法合理授权,明确主任检察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关于具体职责的划分,要根据侦查、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分别予以设定,同时,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类型、主要职责的不同,在放权的范围与方式上有所区别。具体来说,行使刑事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建议权;行使侦查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程序性决定权力及部分实体性权力;在法律监督方面,宜实行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民主决议制。主任检察官是案件第一责任人,对一般案件的办理享有决定权,对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享有建议权,原则上只接受检委会、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领导。针对主办检察官负责制的职权设定,必须把握适度分权、规范授权、强化责任这一要义。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主体,要处理好主任检察官与科的关系,明确主任检察官与分管检察长的关系,在改革主任(办)检察官制度的同时,注重与检察官的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以真正实现检察官的办案。(三)建立权责一体化的法律机理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关于司法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反贪局和的关系,要了解反贪是人民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反贪局办案流程: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3、侦查。4、侦查中的强制措施。5、侦查终结。一、刑事一般程序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第二阶段:初查。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第四阶段:侦查工作结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五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第六阶段: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二、立案流程如下:1、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搜查;4、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5、评议、判决、宣告判决。总而言之,对于机关立案后多久结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对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有关规定。从开始立案到侦办,到最后结案,有许多内容要进行处理。针对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结案的这个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批捕程序为:1、线索受理(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2、案件初查(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3、立案(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4、侦查终结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3、对审批后的线索,内勤要按领导批示分别处理;批交查办的,登记编号后交由主办检察官查办,并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批示暂存待查和需长期保有管的,登记存入线索库,待时机成熟时查办。4、案件线索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无丢失,毁坏、泄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律师解析:1、线索受理。2、案件初查。3、立案。4、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反贪局和的关系,要了解反贪是人民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反贪局办案流程:1、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2、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3、侦查。4、侦查中的强制措施。5、侦查终结。一、刑事一般程序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第二阶段:初查。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第四阶段:侦查工作结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第五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第六阶段: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二、立案流程如下:1、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2、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3、勘验、检查、搜查;4、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5、评议、判决、宣告判决。总而言之,对于机关立案后多久结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对审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有关规定。从开始立案到侦办,到最后结案,有许多内容要进行处理。针对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结案的这个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条,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1种观点: 反贪局办案程序如下:1、受理案件;2、初查;3、立案;4、侦查;5、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规定,人民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报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2种观点: 反贪局批捕程序为:1、线索受理(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2、案件初查(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3、立案(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4、侦查终结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第3种观点: 反贪局办案程序如下:1、受理案件;2、初查;3、立案;4、侦查;5、侦查终结。【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规定,人民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报复(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反贪局和的关系,要了解反贪是人民下设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人,一般由副检察长兼任。反贪局是人民下设的专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进行侦查的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贪污贿赂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刑法第8章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12种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3种观点: 一、渎职案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一)线索受理和初查1、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受理,须由举报中心转办。经检察长批示后方能受理。2、反渎部门受理线索后,要由审查,审查后交专人负责登记和办理交办、督办。凡是登记的线索,要安排专人负责评估案件线索,填写《案件线索评估表》。线索评估后方可进行立案前调查和初查。3、交办案件,一般要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上级院有时限要求的,要按要求办理。交办工作应依照《黑龙江省反渎职侵权部门交办案件的办理规定》办理。4、为确定线索所举报的犯罪是否属实、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承办人在审查中认为有必要开展初查工作的,应制定《提请初查工作报告》,报和检察长审批后进行。5、反渎部门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初查。初查应当秘密进行。初查过程中,不得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进行搜查、财产冻结、扣押;初查应先调查证据、不得先行接触被查对象。6、审查或初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制作《审查结论报告》或者《初查结论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二)立案1、案件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写出《立案请示报告》,经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批准立案。批准后,承办人应填写《立案决定书》。2、《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由承办人凭有领导批示的底稿和存根送办公室盖院章。《立案请示报告》送有关领导,办案部门内勤存档,并逐级上报省院备案。(三)侦查1、立案后,办案人员要制定侦查计划报后再报检察长批准,在侦查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2、立案后应及时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3、对案件的侦查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4、传唤犯罪嫌疑人应该由承办人填写《传唤通知书》,报检察长签发。传唤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工作证。5、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禁发生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不文明办案行为。6、询问证人必须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不得单人询问。7、立案前不得对当事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严禁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人身自由。8、搜查应该由检察长签发搜查证、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可以有司法参加,搜查时必须有见证人在场。9、查询存款、汇款,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出示《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和工作证。《协助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应由检察长签发,并由二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10、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扣押款物时,必须认真填写《赃款赃物移交清单》一式四份,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家属、证明人及经办人在移交清单上签名认可。(四)侦查终结对于符合侦查终结法定条件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件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经批准后再报检察长审批。需要起诉的,整理案卷证据,移送本院公诉部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办案流程:一、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案件来源。二、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三、侦查。四、侦查中的强制措施。五、侦查终结。法律依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直接受理依照本规则第二章的规定由本院管辖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也应当接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批捕程序为:1、线索受理(1)反贪局受理的案件是贪污贿赂等十二种职务犯罪案件,对于不属本局管辖的有关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2)受理的案件线索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并分类管理。2、案件初查(1)初查线索需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由初查人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提请初查报告,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后方可初查。(2)主办检察官收到线索后,要确定重点认真审查,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不得积压不办。线索审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审查核实后认为不需要初查的,制做不予初查的审查结论报告,写明被举报人的自然情况、举报的具体内容、查明的事项及相关的依据(包括事实材料和法律依据:)、不予初查的理由,呈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批准后,停止审查,并将举报信、审查结论报告和其它相关材料装订成卷交内勤归档。3、立案(1)线索经初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立案决定书》,制作《侦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进入侦查程序。(2)对于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必须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4、侦查终结侦查工作结束后,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制作《侦查终结报告》,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主办检察官同时制作《起诉意见书》,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制作《撤销案件意见书》呈报领导审批,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形成法律文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反贪局不可以抓人。抓人是由来完成。反贪污贿赂局是的内设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办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等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反贪污贿赂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反贪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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