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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有哪些规定?

来源:东饰资讯网
第1种观点: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江西省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规定。一、本规定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什么?(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四)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1.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5.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6.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六)其他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2种观点: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江西省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规定。一、寻衅滋事罪自由裁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权力,故在诉讼外的一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自由裁量权。2、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力。法官独立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人权利作出处分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法官行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4、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裁量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意志进行的,而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人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一致。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行政意志或其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法律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的权限。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2种观点: 一、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1、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如何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需遵循以下原则: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1种观点: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需要执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实施。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规定是什么?(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行政机关。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2种观点: 1、安徽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是需要在法律幅度范围之内来行使自由裁量的权利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2、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向社会公布。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一、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是怎样计算的想要知道如何计算违法所得,第一步是需要弄清楚何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财产。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没收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2)以政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名义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3)未经资格认定,或未通过年度检查,擅自从事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4)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或者未按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5)经过批准进行的经营性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未标明批准机关、批准文号、自愿性调查的。

第3种观点: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法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证相关的从业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的人身安全,安全生产跟工伤事故是相对的。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哪些1、中央机关及其机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2、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3、非政府组织及个人: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1种观点: 一、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什么?环境行政处罚适用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必须要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1、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公平、公正实施处罚,对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相同的情况应当给予相同的处理。二、环境法律规定是什么?《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一)上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文件。(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六)部门规章冲突情形下的适用规则环保部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根据专属职权制定的规章;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优先于一个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的,应当按程序报请国务院裁决。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三)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四)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运用插值法计算罚款金额,使同一地区、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五)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对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的重污染项目,按违法程度上调一个档次最高限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在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六)从轻处罚适用原则。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轻微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规定1、《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各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移送司法机关。3、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4、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5、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实施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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