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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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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江西省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规定。一、本规定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是什么?(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二)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三)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四)因突发故障等非故意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标或者污染物浓度未超标的;(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及时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包括:1.超标排放污染物,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或者5≤PH<6或者9;2.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首次发现、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3.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首次发现并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改正的;4.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首次发现,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5.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6.污染防治设施检修前,已向生态环境部门上报检修计划,但因特殊生产工艺或生产安全等原因,主要生产设施无法停产,已采取其他必要减排控制措施,检修期间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以内(含1倍)的;(六)其他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2种观点: 江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是《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江西省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第一款第二项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工作规定。一、寻衅滋事罪自由裁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1、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权力,故在诉讼外的一切权利均不属审判权,也谈不上自由裁量权。2、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处理案件的权力。法官审判是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条件,自由裁量权的主体只能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包括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和参加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判委员会委员。3、自由裁量权是对当事利作出处分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一种决定权,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不包括为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法官行使的诸如诉讼指挥权、诉讼处分权、释明权等与审判权相关的权能。4、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裁量的权力。自由裁量权只能在法律对有关事项无明确规定或只规定了处理的原则、幅度或范围时行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根据自己的法律意志进行的,而法官意志决定于正确的司法理念,即法官个人的法律意志要和国家的法律意志保持一致。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意志要受到尊重,不能以领导意志、行政意志或其他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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