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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25-01-05 来源:东饰资讯网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或其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事实要件确定的情况下,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制度标准和价值取向进行行为选择的一个过程。由此可知,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标准就是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为条件。

第2种观点: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度是怎样的?环境法律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简单地讲,就是违反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者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运行的保障机制。我国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存在许多弊端,导致环保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主要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受传统观念影响,错误地认为环境资源具有无偿性、无穷性,加上重经济轻环保错误思想,甚至将环境犯罪行为当成一般的环境违法行为。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门形成较晚的部门法,没有其他部门法较成熟、完备,在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规定。3、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种责任构成要件,导致环境法律责任竞合问题,有可能出现“该刑事制裁的,而行政制裁;该行政制裁的,而又民事制裁”等等现象。所以,研究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环境责任的法律责任追究根据法律的制裁的形式不同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区分不同性质责任的意义在于,在环境保护中如何正确地追究不同性质的责任,将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二、环境污染中间人有责任吗环境污染中间人有责任。环境污染应当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侵权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责任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三、公司违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3种观点: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一、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是怎么规定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五条【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有哪些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处罚决定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一条【强制执行的适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二条【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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