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理:(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原审人民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再审案件怎么收费再审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1种观点: 适用再审程序所作出的判决不是生效判决。一审判决后,有十五天上诉期,如十五天内当事人不上诉,十五天后判决生效。如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不能生效,必须等待二审结果。如二审要求重审,一审判决即完全丧失法律效力。需要重新审理重新判决。审查程序包括:1、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审查案件的管辖、审查随案移送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并作出适当处理;2、审查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使用。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和各种证据材料,仔细审查案件中的疑点和难点,得出正确的结论;3、复核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4、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综上所述,再审是一个纠错程序,因此,再审的意义主要在于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从而保证判决和裁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上讲,再审程序的设立,使得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有可能再一次地进行诉讼,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因案件的再一次审理而发生变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2种观点: 一、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是什么1、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审理:(1)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2)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原审人民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再审案件怎么收费再审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是特殊情形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依照相关规定向人民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决定进行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人民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经审查后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而由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负担案件受理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已经执行的案件可以再审。如果已经做出判决,且执行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须先执行,如果执行中发现有重大错误,被执行人可以向上级申诉,由上级决定是否发回重审,或者直接审判。只要符合重审的条件,即有证据证明原判决或裁定、执行依据的事实不正确、或原生效裁判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之内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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