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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判决书是如何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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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如中级为二审的,终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向高级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我们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审的案子,原被告双方服判不上诉就生效,任何一方不服可以上诉就是二审,但二审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对终审判决不服提起的是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不一定能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审开庭后,法庭当庭宣告审判则立马得到判决结果,若法庭定期宣告审判,其定期的期限没有。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的一般审理期限是两个,如果人民没有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补充侦查、改变管辖,使案件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在这两个月内人民必须审理终结案件,即意味着案件当事人可以得到判决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如中级为二审的,终审判决后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以向高级申请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一定,对一审判决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终审判决;提出上诉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也是生效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3种观点: 终审判决书收到当天生效。终审判决,是指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最高人民的第一审,也是终审。对一审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抗诉进行再审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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