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肥港澳通行证在合肥办理,具体地址如下:合肥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瑶海分受理点办公地址:合肥市物流大道与当涂路300米瑶海分局一楼大厅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庐阳分受理点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82号庐阳区政务中心三楼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蜀山分受理点办公地址:合肥江西路992号井岗派出所户政大厅内长丰县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安徽丰丰西路业务技术办公大楼(水湖镇工业园区)肥东县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南环交警大队院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预约。1、网站预约:通过登录「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预约申请”进行,选择“安徽省合肥市”。2、微信公众号预约:通过关注「安徽出入境」公众号,进行网上预约。3、手机APP预约:通过下载使用「皖警便民服务e网通」APP,进行预约。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地区管理办法》 第三条 居民前往,凭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后,安徽省内户籍在合肥办理港澳通行证的办法和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样,即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在现场拍摄)、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前往任意一个出入境办理窗口都可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外事部门签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肥港澳通行证在合肥办理,具体地址如下:合肥市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瑶海分受理点办公地址:合肥市物流大道与当涂路300米瑶海分局一楼大厅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庐阳分受理点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82号庐阳区政务中心三楼合肥市出入境管理局蜀山分受理点办公地址:合肥江西路992号井岗派出所户政大厅内长丰县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安徽丰丰西路业务技术办公大楼(水湖镇工业园区)肥东县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地址: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南环交警大队院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出入境证件全国通办后,安徽省外户籍居民在合肥办理港澳通行证的办法和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样,即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可在现场拍摄)、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前往任意一个出入境办理窗口都可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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