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终结诉讼的情形有:(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说明案件已经结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只有亲自参加庭审,进行法庭辩论,向法官和对方阐释自己的主张,才能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作出最公正的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被告漠视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被告自行负担。
第1种观点: 两审终审。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一、中国内地人民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也有例外的情况。1、在简易程序中,简单民事案件也会实行一审终审制度。2、在特别程序中,也可以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二、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呢?当初设计制度和立法的初衷可能是:1、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2、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三、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诉讼并不都是两审终审。以下为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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