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级人民进行二审后,维护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再审的,如果再审撤销判决的,是撤销二审的判决结果。一般二审属于终审判决,申请再审需要提出,诉讼双方个人是无法申请。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经宣判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为了保证判决的公正、准确、合法,法律还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对的生效判决,如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进行再审予以纠正的程序。以民事诉讼案件为例,有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由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提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一百九十 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衍生问题:二审维持原判,执行依据是一审还是二审二审判决应为执行的依据。一审判决作出后,一旦当事人提出上诉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判决作出后,尽管是维持一审判决,但二审判决毕竟是终审判决,肯定是生效的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第2种观点: 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需要当事人自己提起再审申请,经确认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才能进入再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诉讼程序。申诉是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服刑的罪犯同样享有申诉权,他们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或者人民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是执行国家刑罚的机关,对于罪犯提出的申诉,应当及时将申诉材料转请人民或者原判人民进行处理,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借口阻拦或者扣压罪犯的申诉,更不能因为罪犯提出了申诉而认为罪犯表现不好,给予处罚。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提出的申诉或者其他信息,如果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无罪判有罪、定性不当、量刑过重过轻的,也应当转请人民或者人民处理,人民或者人民在收到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的意见或者罪犯的申诉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认为执行机关反映的意见正确,罪犯的申诉有理的,应当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人民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决定提起抗诉,但是在新判决、裁定没有作出之前,原判不能停止执行。经审查人民或者人民认为原判正确,申诉无理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和申诉人。【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予受理裁定。2、驳回起诉裁定。3、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