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之前,违建主要针对城市而言,农村还比较宽松。彼时《城市规划法》(19年)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规划区内新创建、改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建筑物、路面、管道和其它工程设备,必须持有关准许文档向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部门主管机构按照城市规划建设明确提出的设计规划要求,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件。施工单位或者本人在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件和其它有关准许文档后,方可申办动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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