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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养狗禁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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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重点管理区为事处辖区以及市、县(区)划定并公布的其他重点管理区域。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犬只。

除导盲、助残等需要外,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只,不得携带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

禁止饲养犬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机关没收犬只。

三、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一只。

盲人和肢体重残人饲养导盲犬或者助残犬的,每人不得超过一只。

鼓励对犬只实施绝育措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机关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具体养狗条例可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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